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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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11-20 17:30  

渭职院发〔2017〕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从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优化配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上级配发、学校购置、各二级学院创收经费自购、调拨、自制、捐赠等各种渠道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属贵重仪器设备,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精密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的,列入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范围,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校教学仪器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作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分布状况、使用状态、开放程度等进行分析和测算,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属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管理全部固定资产技术资料。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九条 每年下半年,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情况,提交本单位下一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交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标或政府集中采购等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具体按照《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以及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使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存档。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来源如何,都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帐、建卡、建资料档案,实行“一物一卡,卡随物走”的方式管理,不得滞留帐外。使用单位每学期要对仪器设备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到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护保养等情况,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仪器设备的保养知识,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定期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坚持“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应培养各自的专业维修人员,提高维修能力,确保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必须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和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批准后进行。具体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借用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工具,必须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为私有。根据需要和使用情况,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有权进行统一调度协调使用,做到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借出登记簿》,具体记录借用人、借用日期、借用仪器名称及附件数量、归还日期、批准领导等。

第二十二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时,须提出申请,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借用的,借方须凭单位公函方能办理借用手续。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经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签署意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应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

第二十四条 借用仪器设备在归还时,管理人员必须当面验收,如发现有损坏和缺少零件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丢失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按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损或报废;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的按报失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由责任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具体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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