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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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17-11-07 10:47  

渭职院发〔2017〕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的规划、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的资源浪费。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应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体现效益的原则,集中有限资金,确保骨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的经费投入。扶持“国家优质校”以及“双一流建设”立项专业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行立项申请制度。各类实验实训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当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 每年下半年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统一组织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由二级学院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并填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立项评审,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学校分管副校长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一般按单个实验实训室进行,也可按专业群由若干个实验实训室组合申报。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确定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

第七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预期时间完成的,项目通过验收前,不再受理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所在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工作,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与建设工作。

第九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确定后中途不得更换,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审核,学校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十条 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督促、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完成质量。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实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变更,由项目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学校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中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支撑材料包括申请书、设备清单、设备验收纪要、设备说明书、合格证、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在截止日期之前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视为无法完成的项目,对项目给予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与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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