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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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2017-11-07 10:21  

渭职院发〔2017〕72号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是进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教学和科研辅助单位。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结合专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整体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不断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教学资料,确保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按照职业岗位要求,营造职业环境,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

第六条 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及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资源优势,不断增强实验实训室的服务意识和创新活力。 

第七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 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范,使实验实训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鼓励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室,鼓励接受企业捐赠。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的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调拨、报损、报失、报废等管理环节,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实训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适应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和服务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实训室工作,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是主管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职能机构。

(一)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修,提出废旧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和报减方案。

5.协助二级学院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6.组织对各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二)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积极配合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完善本院各专业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3.制定本院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对本院各专业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奖惩工作。

4.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做好各类固定资产帐、教学耗材流水帐;规范各类实验实训室使用记录;及时填报各类报表等。

5.负责本院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

6.配合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做好实验实训室的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由一名实验实训室主任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验实训室主任纳入学校教研室主任统一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各种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各实验实训室要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利用率,降低实验实训教学成本。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要停止使用,限期改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制,其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及时解决实验实训室安全方面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要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实训室开展评估考核,以促进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实验实训室工作年度考核纳入二级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实训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在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能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术能力,有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实验实训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教授)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管理人员负责制。各实验实训室必须有专人管理,除专职管理人员外,也可聘用本学院专业教师或在岗人员兼职。兼职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选聘由二级学院推荐报人事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量以及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状况,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各二级学院商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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